软件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管理办法

时间:2012-08-24  点击数: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平顶山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我院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名额根据当年学生处下达的名额指标确定。学院负责学生资助管理的老师在接到学生处下达的名额指标后,根据各专业具备申请资格的人数占全院具备申请资格总人数的比例,合理分配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申请者必须是二年级及以上学生;

2、申请者必须是学校已经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3、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4、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5、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无恶意拖欠学费及其它费用的行为;

6、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

7、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实行二级评审,逐级报批的原则。

我院成立以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张喜顺副书记为组长、辅导员为成员的评审工作组,负责评审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我院以年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评审小组,负责评审的民主评议工作。评审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总人数的10%。评审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年级范围内公示。

第八条 具体申请和评审步骤:

1、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辅导员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

2、各年级组织评审小组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民主评议,按1:1.5的比例确定初审名单,并提交评议意见给评审工作组;

3、我院评审工作组根据评审小组的评议意见,结合申请人在校表现,等额确定复审名单,并在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4、公示无异议后,院系根据复审名单组织申请人填写《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并签署评审意见;

5、院系将申请人填写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查;

第九条 各年级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好评选推荐工作,若发现弄虚作假,工作不透明等问题,要追究年级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减少下学年该专业的奖励名额;

第十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十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如在申报国家励志奖学金时有弄虚作假、隐瞒虚报行为,一经发现,取消其获奖资格,并收回奖励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院将依据校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各年级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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