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时间:2012-08-24  点击数: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平顶山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资助我院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具体标准在每生每年2000-4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1-3档。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名额根据当年学生处下达的名额指标确定。学院负责学生资助管理的老师在接到学生处下达的名额指标后,根据各专业具备申请资格的人数占全院具备申请资格总人数的比例,合理分配国家助学金名额。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申请者必须是学校已经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无恶意拖欠学费及其它费用的行为;

5、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实行二级评审,逐级报批的原则。

我院成立以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张喜顺副书记为组长、辅导员为成员的评审工作组,负责评审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我院以年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评审小组,负责评审的民主评议工作。评审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专业总人数的10%。评审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年级范围内公示。

第八条 具体申请和评审步骤:

1、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辅导员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

2、各年级组织评审小组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民主评议,按1:1.5的比例确定初审名单,并提交评议意见给评审工作组;

3、我院评审工作组根据评审小组的评议意见,结合申请人在校表现,等额确定复审名单,并在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4、公示无异议后,院系根据复审名单组织申请人填写《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并签署评审意见;

5、院(系)将申请人填写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查;

第八条 各年级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好评选推荐工作,若发现弄虚作假,工作不透明等问题,要追究年级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九条 学校在接到划拨的资金后,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的银行卡中。

第十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若家庭条件特别贫困,且成绩优秀,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金获得者有下列行为,一经发现,学院视情况作以下处理:

1、获资助学生有违反校纪校规行为,受院(系)、学校通报批评(含通报批评)以上处分,或学习不努力,成绩明显退步,或生活铺张浪费,视情况降低其一个资助档次,直至取消获资助资格;

2、获资助学生违反校纪校规,受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或因学习态度不端正,造成一学期1门以上课程补考,视情况取消其获资助资格,当年不享受助学金资助;以后又明显进步的,经审核可以恢复其获资助资格,但应降低一个资助档次;

3、申报国家助学金时有弄虚作假、隐瞒虚报行为,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并取消获资助资格,已发放的助学金予以追回;

4、有不当消费行为者,视情况降低一个资助档次,或取消其获资助资格;

5、不服从学校或院(系)勤工助学安排,拒绝参加有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或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犯劳动纪律和有关规定的取消获资助资格;

6、获资助期间家庭经济状况好转,生活困难基本得到解决的取消获资助资格。

第十二条 各年级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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