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学院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措施

时间:2012-08-24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教育厅、我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实施资助的相关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较广的重要工作,学院各级领导应进一步提高认识,采取积极措施,支持并保障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三条 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对我院资助工作进行组织领导、资金筹措、指导并监督资助工作的实施。

第四条 软件学院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日常工作。评议小组成员由我院主管学生工作领导、辅导员、学生代表组成,其中学生代表不应少于年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要进行三个工作日以上的公示,确定无异议后方可开展工作。

第三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接受资助的认定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接受资助应具备的条件

1、学生本人及家庭经济确有困难,无力支付学习期间的全部或部分基本学习和生活费用;

2、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学习成绩达到良好,志愿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3、生活节俭、无高消费表现;

4、自觉遵守国家法纪和学院规章制度。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

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均视为贫困生,学校将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及学生实际困难情况给予相应的资助,以保障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依次划分为A、B、C三类贫困生。

1、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在扣除基本生活费用后,不足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国家规定应该由学生缴纳的其它费用的,可认定为C类贫困生,控制比例不超过在校生人数的20%;

2、来自农村经济特别困难家庭的学生;来自城镇享受国家低保家庭的学生,可认定为B类贫困生,控制比例不超过在校生人数的10%;

3、孤、残家庭,基本完全靠社会救济生活的学生;家庭长期无任何固定收入,基本依靠借贷和社会或他人救济的学生,可认定为A类贫困生,控制比例不超过在校生人数的5%。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原则

1、实事求是原则;

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3、民主评议和相关机构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院认定工作组、年级认定评议小组,要严格按照上级文件精神及学校有关规定的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1、学校将根据相关规定要求全面、认真布置每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协同招生就业处,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平顶山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在每学年结束前,向在校生发放《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平顶山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2、每学年开学时,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布置启动全校认定工作。

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3、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对照平顶山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综合考虑学生日常消费行为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进行认真审慎的评议,确定本年级各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要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既要充分重视,也要全面衡量。

4、院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5、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所确定类别等信息,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以通过有效方式向本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申请的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相应调整。

6、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院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九条 后续管理

1、学校资助管理中心要将每年所认定贫困生所提供资料整理归档,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库,确保信息记载的全面、真实、准确。当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时,要及时更新并对资助措施做出相应调整。

2、学校和院部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对弄虚作假现象实行责任追究制,凡属贫困生资格与实际情况不符者,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同时由学校对学生或校内责任人进行处理,对校外人员则由资助管理中心向责任人所在单位提供相关情况,由该责任人所在单位进行处理。

3、院部要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

第四章 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办法

第十条 临时困难补助

遵照学校有关工作要求,学院对于个别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或遇到突发事件,经济来源受到很大影响,使学生的学习和生活必需的基本费用不能保证的,可以适当给予临时困难补助。临时困难补助一次性发放,补助标准视学校规定或具体情况而定。如“学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临时补贴”、“困难学生冬季棉衣补助”等形式。

第十一条 勤工助学

勤工助学的参加对象为在校学习的全日制学生,学校对学有余力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优先安排,以体现国家及学校对困难学生的关心和照顾。

1、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包括智力型、劳动型和服务型三类。智力型勤工助学活动是与学业相结合的活动,包括校内外的技术开发、咨询、各种培训班、科研及管理实践等内容。劳动型勤工助学指一般的体力劳动,包括校内外的有偿服务性工作。

2、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坚持“立足校园、面向社会”的宗旨。岗位可以是长期的(一个月以上),也可以是短期或临时性的,其工作内容主要是助教、助管、图书馆、校园文明监督和后勤服务及各项公益型劳动等。

3、勤工助学工作在校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学校成立勤工助学指导中心(归口学生工作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我院指定教师具体负责本院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校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及学生工作处、团委、财务处、教务处、总务处、保卫处、后勤服务中心、学生会等部门负责人,各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组成。

4、所有从事勤工助学活动的人员填写由勤工助学办公室统一印制的学生勤工助学上岗申请表,在手续完备之后,报勤工助学办公室进行资格审查合格后,方可聘用。学生不得私自从事商品贩卖活动,不得以个人名义从事勤工助学活动。

5、一切勤工助学活动须在学有余力的前提下进行。即以促进学习为主,勤工助学为辅;增长知识才干为主,经济补助为辅。学生在学习期间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时间每周不得超过14小时。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如一学期有两门(含两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勤工助学指导中心办公室有权终止或调整其勤工助学活动。

6、勤工助学岗位的基本要求是:以校内岗位、轻体力岗位、相对固定岗位为主;以校外岗位、重体力劳动岗位、临时性岗位为辅;将安全问题放在勤工助学活动的首位,禁止学生参加高空作业、严重污染、辐射等极易对人体造成伤害和危险的特殊行业和专业劳动;未经勤工助学指导中心允许,不允许校外单位招聘我校学生从事以我校学生为主要销售对象的商业行为。

7、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违犯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有其它问题的学生,指导中心将给予暂停上岗或一学期、一年内不允许上岗、直至取消上岗资格的处理。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

对经济极其困难的学生,由学生处提前办理入学手续,然后再根据核实后的情况,按照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办理助学贷款。

第十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

1、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全日制在校生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申请条件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本学年度未因违法违纪受到过处理和处分;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本学年度综合成绩在本专业前15%,单科成绩无不及格科目;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无铺张浪费行为,无超出自己消费能力购买高档名贵学习和生活用品现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我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校生,且已经取得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凡未按规定程序注册的学生不得参与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定。

3、评审程序和办法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一般在9—10月份进行;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在“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评审推荐工作严格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每年9—10月份学校将根据河南省财政厅、教育厅下达的评审计划,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学校把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分配到院实行等额评审。

学生根据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院提出申请,并递交《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以专业为单位组织学生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产生初选名单,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定初选名单,经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每位初选学生信息按要求录入《河南省高校学生资助信息管理系统》,并将信息汇总表和学生申请材料,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一步审核并张榜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全校学生相关资料和数据,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统一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4、发放和管理

评选上报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复,奖励资金到位后(每年12月),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获得奖励的学生名单及奖励金额及时提供给财务处,由学校财务处负责按要求将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学生,颁发荣誉证书并将获奖情况记入学生档案。

学生获得奖励后,如经查实在评奖期间存在弄虚作假、违法违纪或道德品质败坏等事实情节,学校将取消其荣誉资格,并追回所发奖学金。

第十四条 国家助学金

1、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申请条件

在校普通本专科学生,已经取得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本学年度未受过纪律处分;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无铺张浪费行为和高消费现象;

一年级新生申请国家助学金者要按照家庭经济状况和个人表现综合进行评定;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学生申请国家助学金者要符合以下各项条件:

(1)申请一等助学金的条件:①满足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②学习成绩在本专业本年级的前30%以内,单科无不及格现象;③量化成绩在本专业本年级的前40%以内。

(2)申请二等助学金的条件:①满足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②学习成绩在本年级本专业的前40%以内,单科无不及格现象;③量化成绩在本专业本年级的前50%以内。

(3)申请三等助学金的条件:①满足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②属于学校认定的A、B两类困难学生,而没能申请到一、二等国家助学金的学生。

3、申请与评审程序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国家助学金按学年每学年评定一次,一般在每年9—10月份进行。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确定下达的指标,结合我校实际情况把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到院系。

学生根据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每个等次的申请条件,向院系提出申请,并递交《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

院系根据本办法和当年学校分配的名额,以专业或班级为单位组织学生民主评议和推荐,然后由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审核确定初选名单及等次,在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公示,听取师生意见,接受师生监督并无异议后,将每位初选学生信息按要求录入《河南省高校学生资助信息管理系统》,并将信息汇总表和学生申请材料,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有关规定,审核院上报名单,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统一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备案。

4、助学金发放和管理

国家助学金申报情况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和资金到位后,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获得资助的学生名单及资助金额及时提供给财务处,由财务处分两次(当年12月、次年5月)及时发放给每位受助学生。

凡未按规定程序注册的学生不得参与国家助学金的申请,学生获得资助后,如经查实在受助期间存在弄虚作假、违法违纪或道德品质方面的问题,学校将取消其受助资格,并停发国家助学金。

新生助学金的申报工作待贫困生界定完成后,再评定发放。

第五章 附 则

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奖助学金评定工作。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奖助学金的评审推荐工作。评审推荐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评定结果要公示,接受学生评议和监督。有异议者可在结果公布之日起3天内向院系反映,由院系组织复议。

软件学院的监督举报电话和信箱:0375—2077235、pdsxyrjxy11@163.com。学生处的监督举报电话和信箱:0375—2077202、xsc@pdsu.edu.cn

平顶山学院 软件学院©版权所有   地址:平顶山市新华区未来路南段 联系电话:0375-26591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