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

时间:2012-08-24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创建优良学风,激励我院学生刻苦学习、奋发成才,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豫政〔2007〕57号)和《平顶山学院关于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平学院行〔2007〕54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奖学金由学校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学校全日制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分为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三条 学生奖学金的评定坚持以下原则:

1、实事求是、宁缺勿滥;

2、民主、平等、公开、公正;

3、突出重点、鼓励先进;

4、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相结合。

第二章 评选基本条件

第四条 学生奖学金评定的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积极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和思想政治素质;

2、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严谨踏实,勇于进取,成绩良好,综合素质测评排名在本专业30%之内;

3、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诚实守信,操行表现为优良;

4、热爱劳动,勤俭节约,讲究卫生,爱护公物,保护环境,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

5、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健康,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身体素质评定等级达到良好。

第三章 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五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用于奖励全日制在校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学生,除一年级新生不能参评外,其他学生均可申请评定。

第六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为两个等级:

1、一等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比例为2%,学生学年学习成绩综合排名在本专业10%之内。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000元;

2、二等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比例为10%,学生学年学习成绩综合排名在本专业15%之内。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500元。

第七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按年级分专业进行,奖励人数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依据各院系具有参选资格的学生人数测算出评选的参数,并将具体指标下达到各院系。

第四章 评审时间和评定程序

第八条 学生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在9月至10月进行。

第九条 学生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在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

第十条 院系负责学生资助管理的老师根据本办法,组织部署学生奖学金的评定工作,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院系学生奖学金的评审推荐工作。

第十一条 每年9月份院系对学生上学年的学习、表现情况进行小结,按年级分专业公布学生的学习成绩和综合素质测评排名,学生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对照各类学生奖学金的评选条件和比例,申请对应的学生奖学金。

第十二条 院系根据学生申请情况,组织学生在一定范围民主评议,在此基础上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提出获奖学生的建议名单,并在院系内公示3天。

第十三条 院系将公示后确定的学生名单和《平顶山学院学生奖学金备案汇总表》,以及各类学生奖学金申请材料上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四条 学生奖学金的申请采取学生自荐形式,根据实际需要也可以采取组织推荐作为补充。

第五章 发放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学院接到学生处的奖学金后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并对学生奖学金获得者予以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奖学金登记表归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六条 同一学年内优秀学生奖学金与国家和省级奖学金不可兼得。

第十七条 同一项目重复获奖,只可申请一次,按最高奖项计。如同一项目已获主管部门奖金的,学校不再重复发放奖金。

第十八条 凡在学年内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学生奖学金的评定:

1、受过治安处罚或党纪、团纪及行政处分者;

2、学习成绩(考试或考查)有不及格(不合格),或因各种原因缺考者;

3、在综合测评和评优评先等方面存在弄虚作假等不诚信行为者;

4、转学、转系、转专业未满一学年者,留级学生留级的第一学年,不得享受优秀学生奖学金;

5、恶意拖欠学费、书费、住宿费等费用者;

6、有其它错误行为并造成严重影响者。

第十九条 院系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学生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坚持做到公平、公开、公正,发放时要做到手续完备、程序严密,随时准备接受学校的监督检查,确保学生奖学金真正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院负责人学生资助管理的老师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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