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学院学生日常管理制度

时间:2012-09-11  点击数:

为了优化育人环境,加强软件学院管理,维护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和安定团结的局面,进一步建立有利于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专门人才的校园秩序,服务于我院迎评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 学生管理

为了维护软件学院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后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1.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2.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3. 申请授予荣誉称号

4.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的评价,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业之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5.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出诉讼

(二)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1.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2.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3. 完成规定学业

4. 遵守学校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 学生日常行为管理

(一)学生行为准则

志存高远,坚定信念。热爱祖国,服务人民。

勤奋学习,自强不息。遵纪守法,弘扬正气。

诚实守信,严于律己。明理修身,团结友爱。

勤俭节约,艰苦奋斗。强健体魄,热爱生活。

(二)校园内八不准

1. 不准迟到、早退、旷课。

2. 不准穿拖鞋、背心、短裤上课,女生不准穿吊带、超短裙上课。

3. 不准在校内喧哗、追逐、乱停单车。

4. 不准带外人进入学校,任何时间未经批准不准离校。

6. 不准损害公物、破坏绿化,涂污墙壁。

7. 不准随地吐痰,丢垃圾、吸烟、赌博、打架、谈恋爱。

8. 不准戴首饰,男生不留长发、怪发,女生不烫发。男女生不染发。

9. 不准进入三室一厅二吧(游戏机室、录像室、桌球室、营业性歌舞厅、酒吧、网吧)。

10.班级全体成员要结合自身所学专业的特色,努力营造积极向上、团结和谐、学风浓郁的班级文化。

10. 教室内卫生做到“六净”、“六无”。“八净”即地板、墙壁、门窗、玻璃、黑板、课桌等每天擦洗干净。“六无”即无灰尘、无痰迹、无水迹、无纸屑、无果壳、无异味。

11.保持墙壁清洁,做到“四无”,严禁“四乱”。即做到无蜘蛛网,无污迹,无手、脚印。严禁乱钉钉子,乱挂杂物,乱贴字画,乱扯绳子。

12.使用和保管好教学仪器,严禁昼夜长明灯。教学仪器出现异常或损坏应及时报修,并说明责任。做到人离教室灯就关掉。

13. 室内清理的垃圾必须袋装,每天及时送到垃圾池内。不准将室内垃圾随便扫在走廊公共区内堆放。

三. 学生安全管理

(一)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抵制各种淫秽书刊、封建迷信宣传物等非法出版物,不参与酗酒、打架斗殴和赌博,禁止学生携带、私藏管制刀具和其他危险品,禁止制贩、吸食毒品,自觉维护消防及其他安全设施,注意防火、防盗,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

(二)学生应在取得卫生许可证的食堂、饮食店、商店进餐或购买食品,注意饮食卫生。

(三)学生在各项教学活动和其它活动中,应遵守纪律和有关规定,听从指导,服从管理:在实验室要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实验。发现和发生实验设备工作不正常和其它影响人身安全的情况时,应及时报告。

(四)自觉遵守文娱体育场、教室、图书馆等公共场所的规定,防止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和财物损失。在生产实习、社会实践、假期旅途、军训、劳动中,要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的规章制度,注意人身、财物和交通等安全。自觉遵守学校有关规定,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校;禁止在校学习期间擅自外出旅游和到江、河、湖泊等自然水域游泳。

(五)自觉遵守计算机网络的有关管理法规、规定,不参与并谨防网上犯罪。

(六) 组织大型集 体活动或集会,须经学校同意,按学校规定进行,并必须有教师或学校学生管理人员在场。组织者须认真进行安全检查,负责整个活动的安全,学生必须遵守有关规定。组织者必须自觉服从学校的安全审查。

(七)学生发生意外事故以及学生要求保护人身或财产安全等情况时,有关单位应迅速采取措施,尽量缩小影响,并及时向学校学生安全主管部门报告。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八)发现刑事、治安案件或交通、灾害等事故,在场师生员工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学校保卫部或公安部门处理。学校有关部门和在现场的师生员工应采取果断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尽可能减轻伤害和损失。

(九)学校鼓励学生办理人身保险,并提供便利条件。

四. 考勤办法

根据平顶山学院考勤办法,学生处规定,现制定软件学院规定如下:

(一)每班出勤率达到95%以上视为合格;90%-94%,每降低1%,扣除班级积分1分;达不到90%者,视为不合格,并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该班本年度评选优秀班级的资格。

(二)班级出勤率每周一通报、每月一评比,连续一月出勤合格者,给与公开表扬;连续两个月出勤合格者,给予系级优秀班级称号;连续三个月出勤合格者给予班干部优秀个人荣誉称号;连续四个月以上者,在期末校级评优评先中可适当增加该班指标

(三)班级检查不合格者,扣除班长和团支书个人积分2分,并写出书面情况并由辅导员签字,班长上交到纪保部备案;凡是达不到95%(不合格者)班长和团支书向辅导员自动辞职,如果一个月内连续一个班级不合格者,并降低该班在期末校级评优评先的指标,辅导员向书记写出书面材料,说明情况

(五)请假一天以内(含一天)有辅导员批准,两天至七天(含七天)由院系领导批准,七天以上者由学生处批准,请假期满应履行销假手续,在校外进行教学、实习活劳动期间请假由领导教师批准

(六)学生请假应办理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离开;除疾病或紧急事故外,不得事后补假请假者必须有医院证明,方能办理请假手续

(七)考勤每周一上午报给辅导员

五. 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学生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管理制度,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既往表现等,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由学院及学生所在院(系)给予教育批评或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一条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或认识错误态度较好,如实陈述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可从轻处分;

(二)受他人胁迫或诱骗,认错态度好,可从轻处分;

(三)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可减轻、免予处分;

(四)主动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处分的问题,经查实的可减轻处分;

(五)其他应予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的情形。

第二条违反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分:

(一)故意隐瞒、歪曲、捏造事实,串供、无理狡辩以及妨碍有关部门、单位调查,或者拒不承认错误的;

(二)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威胁、恫吓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

(三)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调查处理行为的;

(四)在校期间已受过纪律处分的;

(五)同时有两种及以上违纪行为,或同时触犯本办法两条以上规定的;

(六)伙同校外人员,违反本办法的;

(七)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社会实践期间,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及相关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违纪群体中的为首(组织、策划)者;

(九)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三条学生的违纪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学生违纪受处分行文日期即为生效日期。除涉及个人隐私或国家秘密等特殊情况外,应由发文机关在全院范围内公布,由学生辅导员将处分决定书送达受处分学生本人,送达方式可以为: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并将送达情况记录在案,联系学生家长协助学院做好学生的教育工作。

第六条留校察看以一年为限,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软件学院辅导员和老师负责考察,在察看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考察期满,由本人提交解除留校察看书面申请,经班级鉴定,辅导员和老师提出意见,报软件学院批准,可按期终止。有特别突出表现或贡献者,经本人申请,软件学院审核,报学生工作委员会批准,可提前解除(实际察看期不少于六个月)。经教育不改或在察看期间又违纪受到纪律处分者,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在处分决定做出后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者,由软件学院指定人员给予办理并记录在案,报保卫部门处理。其善后问题,按学院的有关规定处理,并由受处分学生所在软学院做好思想教育工作。

第八条学生不得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不得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策划、组织、参与、支持或煽动闹事,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正常的教学、科研及生活秩序;

(二)书写、制作、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反动传单、标语等,登陆非法网站以及通过网络或者其他途径散布、传播有害信息,混淆视听,制造混乱,影响正常教学、工作秩序;

(三)组织、参加非法社会团体及活动,参与非法传销、邪教、封建迷信等活动;

(四)违反学校学生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团体(包括“同乡会”等)并开展活动,未经批准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团体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学生团体管理规定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在校内进行宗教、迷信活动;

(六)泄漏国家秘密;

(七)从事其他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九条学生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有以下情形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实施故意犯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二)违反国家治安管理规定,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三)贩卖、私藏、吸食毒品,经公安或司法部门认定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参与走私、贩私等非法活动,经执法部门认定,学校可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条学生不得违反学习、考试纪律,违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学生一学期累计旷课 10 学时以上 49 学时以下者,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因旷课受处分后继续旷课且累计旷课超过 50 学时者,予以开除学籍处分;

(二)擅自离校超过两周不归且无正当理由者,按退学处理;拒不退学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学生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学生不得扰乱校园秩序,违反者视其情节、性质、后果等给予以下处分:

(一)扰乱校园秩序,致使工作、教学、科研和生活等不能正常进行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非法制造、贩卖、携带、持有管制刀具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或者以其他方式煽动引起哄闹,扰乱校园秩序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谎报险情制造混乱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破坏环境卫生,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损害学校或他人利益,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学生不得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违者视其具体情节和造成的后果给予以下处分:

(一)储藏、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剧毒等危及公共安全物品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在校内违反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造成公私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的,视情况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到无规范管理和保障设施的江、河、湖、海等处游泳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所造成的后果自负。

第十三条学生不得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违者视其情节、后果给予下列处分:

(一)私刻、伪造、变造、涂改、冒领、冒用、转让、转借各种证章、证明文件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造谣、侮辱、诽谤、诬陷他人或者以其他方式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影响他人正常生活,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因学习成绩评定、毕业就业、评奖、处分等原因,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寻衅滋事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骚扰他人,影响他人正常生活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观看、传播淫秽物品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在校园内酗酒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酗酒滋事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其他违反公共秩序和公共道德,有损大学生形象行为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学生不得打架斗殴,违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使用刀具参与打架斗殴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侮辱或其它方式,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动手打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首先动手打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未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群殴的组织或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扩大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为他人打架提供工具,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后果,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打架后以“私了”为名勒索财物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九)采取各种方式使事态扩大,或寻衅滋事、威胁、恐吓受害者,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学生非法占用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 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拾物不还、非法占有遗失物或他人财物,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销赃等,可以比照作案者处理,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冒领他人汇款、包裹者或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按偷盗论处,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利用网络或其他高科技手段获取他人财产者,按偷盗论处,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其他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社会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学生不得损坏公私财物,违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擅自动用或损坏消防设备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学生不得组织或参与赌博,违者视其具体情节、后果给予以下处分:

(一)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 为他人提供赌具、赌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学生违反学院关于个人计算机和互联网使用规定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在校期间,屡次违反学校纪律,受记过以下纪律处分累计达三次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在查处违纪事件中,知道事实真相的学生有作证的义务,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单位调查取证。知情不报者,给予警告处分;作伪证者,给予记过处分。

第二十一条毕业、结业、退学学生应按时、文明离校,其在校时的违纪行为离校后被查出者仍按本办法处理,并将处理决定材料寄往工作单位或家庭所在地。

六. 干部考核政策

第一条惩罚措施:

1校学生会召开会议,迟到者扣2分/次,迟到3次自动辞职;旷会2次相应部长坚决开除。

注:院例会请假,必须经老师同意后方可;校例会请假,需提前征求校学生处意见。

2例会上未经允许而发言或窃窃私语者,扣1分/次;

3在校成绩评比中排后5名者,每次相应扣5分、4分、3分、2分、1分;

4没有及时完成校、院分配任务者,相应扣2分/次、1分/次。

第二条奖励措施:

1、在校成绩评比中排前5名者,每次相应加5分、4分、3分、2分、1分;

2、及时圆满完成校、院分配任务,做好本职工作者,

3、自发组织有益活动并善始善终(计划周密、组织认真、效果良好、总结及时)者,加2—4分/次;

4、积极配合其它部开展工作者,

5、主动向院里提供合理化建议者,给与优秀给人奖

第三条对各部的考核:

学生会办公室在考核时,各部基准分为20分。根据各部的平时表现,结合上述奖罚措施,严格进行考查核定。每个月评一次,期末进行加总平均,考核结果将作为评优评先、组织发展等事项的重要依据(注:一个月内未开展工作的部,不纳入评比之列。)

第四条对班级的考核:

为督促各班积极、有效地开展工作,经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1、院里各部对各班每星期考核一次,并发放班级周报表,期末进行加总平均,考核结果将作为评优评先、组织发展等比例分配的重要依据。

2、各班要依据《平顶山学院学生规章制度汇编》,认真对每位同学进行考核;对不认真执行有关制度或有重大违纪现象的班,降低其评优评先等方面的资格。

第四条考评要求。

1、考评对象应严肃认真对待考评,积极配合组织圆满完成考评任务。

2、考评同学应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考评各学生干部。

3、正确看待考评结果。

第五条考评纪律。

对于不认真参加考评,加以抵触,并造成不良影响者,主席团将不予考评,并写出书面理由上报。

七、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各部、各班进行严格考核,各部、各班有权对前者进行监督。

本制度解释权归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软件学院

2005-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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