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优化育人环境,加强软件学院管理,维护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和安定团结的局面,进一步建立有利于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专门人才的校园秩序,服务于我院迎评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为了维护软件学院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后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1.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2.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4.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的评价,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业之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5.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出诉讼
4. 遵守学校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2.不准穿拖鞋、背心、短裤上课,女生不准穿吊带、超短裙上课。
4.不准带外人进入学校,任何时间未经批准不准离校。
6.不准随地吐痰,丢垃圾、吸烟、赌博、打架、谈恋爱。
7.不准戴首饰,男生不留长发、怪发,女生不烫发。男女生不染发。
8.不准进入三室一厅二吧(游戏机室、录像室、桌球室、营业性歌舞厅、酒吧、网吧)。
9.班级全体成员要结合自身所学专业的特色,努力营造积极向上、团结和谐、学风浓郁的班级文化。
10. 教室内卫生做到“六净”、“六无”。“八净”即地板、墙壁、门窗、玻璃、黑板、课桌等每天擦洗干净。“六无”即无灰尘、无痰迹、无水迹、无纸屑、无果壳、无异味。
11.保持墙壁清洁,做到“四无”,严禁“四乱”。即做到无蜘蛛网,无污迹,无手、脚印。严禁乱钉钉子,乱挂杂物,乱贴字画,乱扯绳子。
12.使用和保管好教学仪器,严禁昼夜长明灯。教学仪器出现异常或损坏应及时报修,并说明责任。做到人离教室灯就关掉。
13. 注意室内通风。每天根据天气情况启闭窗。正常天气时,要求上午9时至下午4时开窗通风。
14. 室内清理的垃圾必须袋装,每天及时送到垃圾池内。不准将室内垃圾随便扫在走廊公共区内堆放。
三. 学生安全管理
(一)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抵制各种淫秽书刊、封建迷信宣传物等非法出版物,不参与酗酒、打架斗殴和赌博,禁止学生携带、私藏管制刀具和其他危险品,禁止制贩、吸食毒品,自觉维护消防及其他安全设施,注意防火、防盗,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
(二)学生应在取得卫生许可证的食堂、饮食店、商店进餐或购买食品,注意饮食卫生。
(三)学生在各项教学活动和其它活动中,应遵守纪律和有关规定,听从指导,服从管理:在实验室要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实验。发现和发生实验设备工作不正常和其它影响人身安全的情况时,应及时报告。
(四)自觉遵守文娱体育场、教室、图书馆等公共场所的规定,防止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和财物损失。在生产实习、社会实践、假期旅途、军训、劳动中,要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的规章制度,注意人身、财物和交通等安全。自觉遵守学校有关规定,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校;禁止在校学习期间擅自外出旅游和到江、河、湖泊等自然水域游泳。
(五)自觉遵守计算机网络的有关管理法规、规定,不参与并谨防网上犯罪。
(六) 组织大型集 体活动或集会,须经学校同意,按学校规定进行,并必须有教师或学校学生管理人员在场。组织者须认真进行安全检查,负责整个活动的安全,学生必须遵守有关规定。组织者必须自觉服从学校的安全审查。
(七)学生发生意外事故以及学生要求保护人身或财产安全等情况时,有关单位应迅速采取措施,尽量缩小影响,并及时向学校学生安全主管部门报告。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八)发现刑事、治安案件或交通、灾害等事故,在场师生员工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学校保卫部或公安部门处理。学校有关部门和在现场的师生员工应采取果断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尽可能减轻伤害和损失。
(九)学校鼓励学生办理人身保险,并提供便利条件。
根据平顶山学院考勤办法,学生处规定,现制定软件学院规定如下:
(一)每班出勤率达到95%以上视为合格;90%-94%,每降低1%,扣除班级积分1分;达不到90%者,视为不合格,并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该班本年度评选优秀班级的资格。
(二)班级出勤率每周一通报、每月一评比,连续一月出勤合格者,给与公开表扬;连续两个月出勤合格者,给予系级优秀班级称号;连续三个月出勤合格者给予班干部优秀个人荣誉称号;连续四个月以上者,在期末校级评优评先中可适当增加该班指标
(三)班级检查不合格者,扣除班长和团支书个人积分2分,并写出书面情况并由辅导员签字,班长上交到纪保部备案;凡是达不到95%(不合格者)班长和团支书向辅导员自动辞职,如果一个月内连续一个班级不合格者,并降低该班在期末校级评优评先的指标,辅导员向书记写出书面材料,说明情况
(五)连续一个月出勤合格者,根据出勤率和出勤纪律,对辅导员进行考评,前三名分别给予100元、80元、60元奖励
(六)请假一天以内(含一天)有辅导员批准,两天至七天(含七天)由院系领导批准,七天以上者由学生处批准,请假期满应履行销假手续,在校外进行教学、实习活劳动期间请假由领导教师批准
(七)学生请假应办理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离开;除疾病或紧急事故外,不得事后补假请假者必须有医院证明,方能办理请假手续
学生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管理制度,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既往表现等,给予下列处分: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由学院及学生所在院(系)给予教育批评或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一条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或认识错误态度较好,如实陈述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可从轻处分;
(三)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可减轻、免予处分;
(四)主动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处分的问题,经查实的可减轻处分;
(一)故意隐瞒、歪曲、捏造事实,串供、无理狡辩以及妨碍有关部门、单位调查,或者拒不承认错误的;
(二)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威胁、恫吓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
(五)同时有两种及以上违纪行为,或同时触犯本办法两条以上规定的;
(七)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社会实践期间,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及相关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三条学生的违纪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学生违纪事件发生后,学生所在院(系)及学校各职能部门应立即对违纪情况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一)应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由学生所在院(系)提出处理意见,学工部审核,报学生工作委员会审批,学院发文;
(二)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学生所在院(系)提出处理意见,经学生工作委员会审核,报院长办公会议审批,学院发文。
(三)在特殊情况下,学工部、教务部、保卫部经主管院领导批准可直接对违纪学生做出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决定。
第五条学生违纪受处分行文日期即为生效日期。除涉及个人隐私或国家秘密等特殊情况外,应由发文机关在全院范围内公布,由学生所在院(系)将处分决定书送达受处分学生本人,送达方式可以为: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并将送达情况记录在案,联系学生家长协助学院做好学生的教育工作。
第六条留校察看以一年为限,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院(系)负责考察,在察看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考察期满,由本人提交解除留校察看书面申请,经班级鉴定,院(系)(学生科)提出意见,报院(系)批准,可按期终止。有特别突出表现或贡献者,经本人申请,院(系)审核,报学生工作委员会批准,可提前解除(实际察看期不少于六个月)。经教育不改或在察看期间又违纪受到纪律处分者,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在处分决定做出后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者,由学生所在院(系)指定人员给予办理并记录在案,保卫部门配合处理。其善后问题,按学院的有关规定处理,并由受处分学生所在院(系)做好思想教育工作。
第八条学生不得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不得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策划、组织、参与、支持或煽动闹事,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正常的教学、科研及生活秩序;
(二)书写、制作、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反动传单、标语等,登陆非法网站以及通过网络或者其他途径散布、传播有害信息,混淆视听,制造混乱,影响正常教学、工作秩序;
(三)组织、参加非法社会团体及活动,参与非法传销、邪教、封建迷信等活动;
(四)违反学校学生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团体(包括“同乡会”等)并开展活动,未经批准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团体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学生团体管理规定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七)从事其他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九条学生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有以下情形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实施故意犯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二)违反国家治安管理规定,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三)贩卖、私藏、吸食毒品,经公安或司法部门认定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参与走私、贩私等非法活动,经执法部门认定,学校可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条学生不得违反学习、考试纪律,违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学生一学期累计旷课 10 学时以上 49 学时以下者,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因旷课受处分后继续旷课且累计旷课超过 50 学时者,予以开除学籍处分;
(二)擅自离校超过两周不归且无正当理由者,按退学处理;拒不退学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学生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学生不得扰乱校园秩序,违反者视其情节、性质、后果等给予以下处分:
(一)扰乱校园秩序,致使工作、教学、科研和生活等不能正常进行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非法制造、贩卖、携带、持有管制刀具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或者以其他方式煽动引起哄闹,扰乱校园秩序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破坏环境卫生,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损害学校或他人利益,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学生不得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违者视其具体情节和造成的后果给予以下处分:
(一)储藏、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剧毒等危及公共安全物品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在校内违反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造成公私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的,视情况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到无规范管理和保障设施的江、河、湖、海等处游泳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所造成的后果自负。
第十三条学生不得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违者视其情节、后果给予下列处分:
(一)私刻、伪造、变造、涂改、冒领、冒用、转让、转借各种证章、证明文件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造谣、侮辱、诽谤、诬陷他人或者以其他方式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影响他人正常生活,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因学习成绩评定、毕业就业、评奖、处分等原因,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寻衅滋事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骚扰他人,影响他人正常生活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在校园内酗酒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酗酒滋事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其他违反公共秩序和公共道德,有损大学生形象行为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学生不得打架斗殴,违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使用刀具参与打架斗殴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侮辱或其它方式,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动手打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首先动手打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未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群殴的组织或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扩大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为他人打架提供工具,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后果,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打架后以“私了”为名勒索财物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九)采取各种方式使事态扩大,或寻衅滋事、威胁、恐吓受害者,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学生非法占用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 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拾物不还、非法占有遗失物或他人财物,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销赃等,可以比照作案者处理,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冒领他人汇款、包裹者或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按偷盗论处,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利用网络或其他高科技手段获取他人财产者,按偷盗论处,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其他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社会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学生不得损坏公私财物,违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擅自动用或损坏消防设备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学生不得组织或参与赌博,违者视其具体情节、后果给予以下处分:
(一)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 为他人提供赌具、赌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学生违反学院关于个人计算机和互联网使用规定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在校期间,屡次违反学校纪律,受记过以下纪律处分累计达三次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在查处违纪事件中,知道事实真相的学生有作证的义务,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单位调查取证。知情不报者,给予警告处分;作伪证者,给予记过处分。
第二十一条毕业、结业、退学学生应按时、文明离校,其在校时的违纪行为离校后被查出者仍按本办法处理,并将处理决定材料寄往工作单位或家庭所在地。、
(一)学院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文体活动、社会服务、社会工作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精神鼓励为:1.授予荣誉称号;2.通报表扬;3.颁发奖章或者证书;4.其他方式。物质奖励为颁发奖学金、奖金和奖品。
(三)学生奖励的评定,要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学生综合考评和现实表现为依据,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程序进行。
(四)学生对评优评先等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系内相关部门书面申诉,相关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或者处理。
1. 学生证是证明学生身份的证见,只限本人使用,每一位学生必须认真爱护,妥善保存,不得丢失,不得转借别人
2. 学生证若遗失,必须到学生处挂失、登记、三个月后提出补办申请,并登记申明元学生证作废,费用由学生自理,不发时间为每年6月、12月份,其余时间不予办理
3. 学生证记载的乘车区间不得擅自涂改,如有变动,必须是父母工作单位证明,学生处办理更改手续
4. 学生毕业、退学、转学或因各种原因注销学籍离校者,应将学生证交给学生处
5. 凡本人学生证借给他人使用或私自涂改乘车区间,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1. 新生入学,其准考证的照片由教务处统一采用数码相机采集
2. 准考证有持证人妥善保管,不得损坏或转借他人使用
3. 准考证万一丢失或损坏,要在每周四下午到教务处申请补办,补办准考证需补办者加盖院系公章证明亲自到教务处办理,补办须交纳手续费
(一) 考生必须凭准考证提前十分钟进入考场,参加考试,无证的不得进入考场
(二) 考生进入考场按学号入座,准考证放在左上角,一便检查,迟到三十分钟者,不得参加考试,该科按缺考,学生无特处原因不得离开考场,30分钟后不准在继续考试
(三) 凡是使用通讯工具、传递答案、交换试卷、请人代考、偷看他人试卷、夹带或采取其他方式传递与考试内容有关信息的,视为作弊。
(四) 不得要求老师给予提示,考生不得起立、走动、不得大声喧哗。
(五) 分发试卷时,不得离座、抢卷、不得扣留多余试卷,
1. 按国家招生规定被录取的新生,持相关的证件按要求的时间入学,未请假、未批准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以外,视为放弃学籍资格
2.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所在院系办公室报到、注册。否在学籍中断,按自动退学处理。若学籍中断两个周两周内,学生要求注册,符合注册条件的允许注册,学籍中断期按缺席处理。
1.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对本专业教育教学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课程)的考核,考试成绩记入学生成绩库,并归入学籍档案
2.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的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按学校相应规定办理
3. 学生思想品德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
4. 学生学期或学年所修课程、应修学学分、升级、留级、降级、重修、提前毕业或延期毕业等要求,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
5.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者,该课程考试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
6.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1. 按学校规定申请转专业,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在专业
2.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省内转学报河南省教育厅确认转学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省外转学,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1.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2.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3.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学校学生待遇。学校不对学生在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4.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1. 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休学期满,未提出复学申请者
2. 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或者未请假离校两周者
1.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结业证书
学籍变动,应提出相应的申请及证明材料,经院系领导签字审核,教务处审定,上报主管院长批准
1校学生会召开会议,迟到者扣2分/次,迟到3次自动辞职;旷会2次相应部长坚决开除。
注:院例会请假,必须经老师同意后方可;校例会请假,需提前征求校学生处意见。
3在校成绩评比中排后5名者,每次相应扣5分、4分、3分、2分、1分;
4没有及时完成校、院分配任务者,相应扣2分/次、1分/次。
1、在校成绩评比中排前5名者,每次相应加5分、4分、3分、2分、1分;
3、自发组织有益活动并善始善终(计划周密、组织认真、效果良好、总结及时)者,加2—4分/次;
学生会办公室在考核时,各部基准分为20分。根据各部的平时表现,结合上述奖罚措施,严格进行考查核定。每个月评一次,期末进行加总平均,考核结果将作为评优评先、组织发展等事项的重要依据(注:一个月内未开展工作的部,不纳入评比之列。)
为督促各班积极、有效地开展工作,经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1、院里各部对各班每星期考核一次,并发放班级周报表,期末进行加总平均,考核结果将作为评优评先、组织发展等比例分配的重要依据。
2、各班要依据《综合测评条例》,认真对每位同学进行考核;对不认真执行有关制度或有重大违纪现象的班,降低其评优评先等方面的资格。
1、考评对象应严肃认真对待考评,积极配合组织圆满完成考评任务。
2、考评同学应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考评各学生干部。
对于不认真参加考评,加以抵触,并造成不良影响者,主席团将不予考评,并写出书面理由上报。
七、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各部、各班进行严格考核,各部、各班有权对前者进行监督。
本制度解释权归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