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高等学校学风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2012-04-27  点击数:

河南省教育厅文件

豫教科技[2012]61号

河 南 省 教 育 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高等学校学风建设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高等学校:

为切实加强全省高等学校学风建设,根据《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2011]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厅制定了《河南省高等学校学风建设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各高校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河南省高等学校学风建设实施细则

2.河南省高等学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名单

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附件1

河南省高等学校学风建设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高校学风建设,严格规范高校学术行为,维护高校求真务实的学术氛围,促进我省高等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依据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2 0 11]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风是高等学校的立校之本、发展之魂。学术风气是学术共同体及其成员在学术活动中表现出来的一种社会风气,是学者人格、学术精神、学术取向、学术方法和社会文化环境等多种因素的综合反映。高校学风建设既包括学生的学风,也包括教师的教风。本细则侧重于高校教师和专职科研人员、研究生的学术研究领域。

第三条 高校学风建设要坚持以马列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

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以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为基本要求,严格遵照《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学术规范指南》和《高校人文社会科学学术规范指南》。

第四条 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学风建设要坚持教育和治理相结合,把学术道德、学术规范作为新时期师生道德培训的重要内容,使师生形成以遵守学术道德为荣、以违反学术道德为耻的荣辱观。要通过教育引导、制度规范、监督约束和查处警示等途径,逐步构建优良学风形成的长效机制。

第五条 建立学风建设责任制度。高等学校是学风建设的责任主体,高校主要领导是学风建设的第一责任人。省教育厅将学风建设作为一项重要指标纳入班子考核,实行问责制度。高校要将科研诚信纳入教师和科研人员的年度考核,并建立学术诚信档案。

第六条 尊重人才成长和学术发展规律,建立科学有效的评价考核机制。学术奖励、职称评定要深入考察学术成果,强化成果质量和创新程度,同时注重与师德、教风考核相结合。

第七条 建立健全学术管理专项制度。高校要围绕科学研究的过程,认真研究制定有关学术行为的规章制度,进一步完善论文答辩、文章发表、著作出版、项目立项、成果鉴定和职称评定等方面的程序和制度。

第八条 高校学风建设信息实行全方位公开化。高校网站要开设学风建设专栏,发布学风建设的实施情况,公布学风建设的年度报告。要对项目申报、项目成果和论文著作等情况及时网上公示,接受校内外同行专家的监督,防止学术研究的重复化,项目申报的同质化,避免资源浪费。

第九条 设立学风建设工作机构。省教育厅设立学风建设办公室(自然科学研究领域设在科学技术处,人文和社会科学研究领域设在社会科学处),负责指导检查高校学风建设工作,受理并严肃查处学术不端行为。高等学校也要建立相应的机构,负责研究部署学风建设的具体措施和要求,并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和上报。

第十条 学风建设办公室具备以下职责:

(一)制定全省高校学风建设相关政策;

(二)定期检查高校学风建设工作;

(三)接受学术不端行为的署名举报;

(四)受理当事人的异议投诉;

(五)对学术不端行为和异议投诉进行指导、协调和督促;

(六)公开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结果。

第十一条 充分发挥学校学术委员会的作用。学校应当明确

学术委员会在学风建设、学术评价和学术发展中的职责。学校设

立的学风建设办公室具有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校学风建设实施意见;

(二)定期检查院系学风建设工作;

(三)受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投诉;

(四)组织专家组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

(五)公布和上报调查结果。

第十二条 学术不端行为包括:

(一)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三)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

(四)伪造注释;

(五)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

(六)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七)夸大研究成果,一稿多投;

(八)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三条 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程序:

(一)教育厅收到举报材料后,统一由当事人所在高校组织调查。

(二)高校接到省教育厅的批示或收到涉及本校人员的学术举报材料后,应当在5个法定工作日内,委托学术委员会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秉承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开展独立调查取证,并给出调查结论。

(三)高校应在专家组给出调查结论后的5个法定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公布专家组的调查结论,并报省教育厅学风建设办公室备案。

(四)当事人如对学校调查结论存在异议,可向省教育厅学风建设办公室提出异议投诉。

(五)省教育厅学风建设办公室对持有异议的投诉材料,将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如不存在异议,维持原调查意见;如存在异议,将要求高校学术委员会再次组织专家进行调查。

(六)调查结论将记入单位和个人学术诚信档案,并在省教育厅和学校网站上分别公示1个月。投诉材料和调查结论保存在3个月以上。

(七)各有关高校要认真填写《河南省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备案表》,在公开调查结论后的5个法定工作日内报省教育厅学风建设办公室。

第十四条 学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专家组调查结论,结合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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