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按照国家下达的就业方案派遣毕业生,统一使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
毕业前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派遣至单位地址,毕业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原则上派遣回生源所在地自主择业,择业期为两年。省内的毕业生派遣至所在地市级的人事局或教育局,省外的毕业生按照所在省份当年的派遣政策派遣。
根据省就业办的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每年毕业生毕业前6月初,集中办理《就业报到证》,其余时间每月定期去省就业办理,要求毕业生提前把签好的《就业协议书》交到招生就业处。6月初集中办理的报到证由各院(系)毕业生就业专干统一发放,后续办理的报到证由毕业生本人持毕业证和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到学校领取。
毕业生已落实就业单位且办理就业手续后,确有特殊情况的,可以申请改签,申请改派时间自毕业当年9月1日起至择业期满(2年)止(如有改动以省教育厅规定为准),超过两年期限的不予改签。
(1)原接收单位同意改签的意见(原报到证被介绍回生源地的,不需要此项材料);
(2)与新接收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改签的报到证要求回生源地的,可以不签协议,但本人提出申请,方可办理);
3、考取“专升本”和硕士研究生的学生就业报到证的办理
考取“专升本”和硕士研究生的学生,不再发就业报到证。个别学生自愿放弃继续学习参加就业的,须具备录取学校出具的未报到证明或退学证明、签好的《就业协议书》或回生源地自主择业的申请和校招生就业处出具的电子信息三份材料,方可办理就业手续。
4、《就业报到证》遗失的,由学生本人带有效证件并写出补办申请,由学校集中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