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下称《就业协议书》)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约、办理《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以下简称《就业报到证》)的重要依据,学校编制、上报就业方案的凭据。我校使用的《就业协议书》由河南省大中专学生就业服务中心统一印制。
第三条 《就业协议书》由招生就业处从河南省大中专学生就业服务中心统一购入。协议书统一登记后由各院(系)领取并委托院(系)毕业班辅导员按照学号与协议书编号统一发放。
第四条 《就业协议书》全省统一编号,每位毕业生只能领取一份协议书(一式三联)。符合发放条件的毕业生到毕业生辅导员老师处签领协议书,毕业生在协议书上填写本人姓名,并配合老师填写《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签领登记表》后,方可领取。
1、为方便毕业生就业,《就业协议书》发放前,招生就业处与各院(系)已在《就业协议书》上盖章。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约后,将《就业协议书》交到辅导员老师处,由辅导员老师统一交到招生就业处,招生就业处凭正式签约的协议书编制毕业生就业方案,上报省教育厅;
2、被录取并决定就读专升本的毕业生不得签订《就业协议书》。毕业生已参加了专升本但未确定录取结果的,在签约时必须向用人单位如实说明情况,并协商好专升本录取后就业协议解除的条件和方法。专升本录取前已与单位签约的毕业生办理解除就业协议后,将《就业协议书》及单位同意解除协议的证明交给院(系)毕业生就业专干,并由就业专干老师及时将情况上报学校招生就业处;
3、就业协议的签订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毕业生签约前应认真阅读协议书上各项说明条款,不得弄虚作假欺骗签约单位;
4、如果是用人单位恶意违约,不履行协议,经毕业生本人、院(系)和学校协调未果的,毕业生可凭《就业协议书》向单位所在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调解,直至诉诸法院;
5、各院(系)应加强毕业生签约的诚信教育,要求毕业生不得违约,违约者应按有关协议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1、毕业生签领协议书后,因损坏、涂污需更换者,由本人提出申请到院(系)辅导员老师处加盖公章证明,然后持证明到招生就业处更换,更换时必须将原件退还。招生就业处老师审查登记后给予更换,然后将学生的申请及原协议书存档,并将学生新协议书的编号录入协议书管理系统;
2、毕业生在毕业离校之前因解除协议需更换协议书的,凭原用人单位同意解除协议的证明、新单位接收函、本人申请和院(系)证明到学校招生就业处更换协议书。
第七条 院(系)毕业生辅导员必须妥善保管《就业协议书》。协议书不得代领,不得随意更换或发放多份,不得扣发。不按学校规定管理、发放《就业协议书》,或因此引发问题的,按学院就业工作管理有关规定给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