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时间:2012-09-09  点击数:

第一条 为加强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规范业务操作,保证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在我院积极、稳妥、规范、有效的开展,根据河南省教育厅、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关于《河南省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和《河南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借款人指在我院就读的计划内全日制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为保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顺利开展,学院成立由一名负责学生工作的副书记任组长,由辅导员为成员的软件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指导、协调全院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明确相关老师的分工,协调各自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中的关系,并对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第四条 学院按照学生处有关规定,软件学院的李亚丽老师专门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管理的工作。在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全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组织实施。其主要职责:

(1)根据领导小组的意见,提出学院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实施细则及各项管理奖惩措施;

(2)具体组织落实学生处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各项要求;

(3)负责与学生处的日常业务联系;

(4)在学生处及院领导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的院内审核、贷前调查审批和贷后管理的相关工作;

(5)及时对学生贷、还款情况进行年度统计、分析、总结,并上报学生处备案;

(6)维护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信息系统;

(7)负责组织开展院内国家助学贷款的宣传、教育工作;

(8)指导各年级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按要求开展工作,并对其工作情况进行考评;

(9)负责组织开展诚信教育活动,建立和管理学生的诚信档案;

第五条 各年级成立由专业辅导员任组长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在院系指导下,负责办理本专业国家助学贷款的相关具体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1)负责受理学生的贷款申请,组织填写和收集有关贷款需要的各种表格和资料,对所有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并按规定报送院系。

(2)组织本年级贷款学生填写《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和《借款凭证》;

(3)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建立贷款学生的管理台帐,及时掌握每位贷款学生的基本情况,并与院系和学贷中心的管理台帐始终保持一致;

(4)协助院系在学生中开展国家助学贷款的宣传教育以及诚信教育工作;

(5)配合院系和学贷中心催缴和清收本专业国家助学贷款;

(6)及时完成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和学贷中心安排的各项工作。

第六条 各年级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要有针对性、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使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都能及时准确地了解国家助学贷款的方针、政策,并熟悉申请与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程序和相关要求。

第七条 各年级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要在全体学生中大力开展诚信教育,包括各种形式的专题讲座、座谈、咨询等活动。原则上全院性的活动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其他形式的、不同范围的宣传活动每学期不少于四次,为借款学生开设专题讲座每学期不少于三期。将诚信教育贯穿于招生、新生入学、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及就业教育的全过程,以提高大学生的诚信意识,切实履行提供真实信息、按时还贷等责任, 努力营造良好的诚信氛围。

第八条 在借款学生中开展普及金融常识的宣传教育,增加金融知识。

第九条 国家助学贷款发放的对象为我院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中经济困难的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有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3)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

(4)诚实守信,无酗酒、吸烟等不良嗜好或消费习惯;

(5)学习刻苦努力,能够正常完成学业,生活俭朴,不铺张浪费;

(6)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的学费、住宿费等基本费用;

(7)身份证姓名与学籍姓名必须一致,提供的其他个人信息真实有效;

(8)符合学校、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贷款金额及贷款期限:学生贷款金额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每个学生的具体贷款金额由学校按本校的总贷款额度,根据学费和住宿费标准以及学生的困难程度决定。贷款期限根据学生在校时间、就业及收入情况综合确定。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只用于解决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及审核程序:

1、学生在学习并理解相关政策规定的前提下,个人向院系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理由、个人家庭经济状况、个人学习及表现情况、对国家助学贷款的认识等内容;

2、院系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通过摸底调查、公示等程序,对学生贷款申请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将初审通过名单统计汇总后报送学贷中心。

3、院系贷款工作小组组织贷款学生填写《审批表》。并根据《审批表》要求由学生提供以下材料:

(1)学生证、身份证、家庭户口本首页及家长单页等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

(2)贷款学生家长(法定监护人)承诺书。内容包括:a、同意学生贷款;b.承诺作为贷款学生的永久联系人并提供贷款学生的联系方式;c.承诺督促贷款学生按期还本付息。

(3)村委会(街道居委会或父母所在单位)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区政府)关于贷款学生及家庭经济状况的证明。

4、院系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须对以上表格及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汇总,并将相关数据录入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信息系统。录入完毕,由录入人员核对后,利用系统以班为单位打印数据并发到各班核对,发现错误及时修改。最后,将相关表格材料、数据以及审核报告(审核报告中须写明工作过程,并对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合规性予以确认)报送学贷中心审批,并报送相关电子数据;

第十三条 学贷中心根据省教贷中心和开发银行的审批结果,向各院(系)发放《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和《借款凭证》。

第十四条 院系组织贷款学生填写《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和《借款凭证》,并对其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确定无误后将《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借款凭证》和审核报告(审核报告中须写明工作过程,并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合规性予以确认)汇总报学贷中心。

第十六条 学贷中心接到贷款后,通知代理银行为贷款学生建立个人帐户,并按要求发放贷款。

第十七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如遇利率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贷款学生的利息从贷款到帐之日起计付,其中正常学制内的利息由相应财政渠道支付,正常学制之外的利息及因违约等原因造成的罚息由学生自付。一般情况下,学生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毕业当年的7月1日(含1日);当借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当休学的借款学生复学后,恢复贴息起始日为当月的1日;提前还贷的,应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十八条 对正常学制内国家助学贷款的财政贴息,由学贷中心根据省教贷中心的通知,于每年末将我校学生实际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名单、贷款额、利息、罚息等进行统计汇总,并按照财政隶属关系上报省教贷中心,按规定程序办理。

对应由学生自付的利息和罚息,由学贷中心提醒、通知学生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及时足额存入个人支付宝账户,由国开行统一代扣。

第十九条 我省国家助学贷款的风险补偿金按贷款发放额的14%计提,其中财政和学校各承担50%。即:当贷款学生违约时,若我校当批贷款学生违约率不超过14%时,违约部分由省财政和学校各承担50%;若超过14%,则超出部分由省教贷中心、开发银行和我校分别按10%、40%、50%的比例进行分担。校财务处根据相关规定足额准确将风险补偿金列入当年我校财务预算。在每年12月20日前,根据省教贷中心发出的划拨风险补偿金的通知,校财务处将风险补偿金按时划转省教贷中心。

第二十条 对于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可在毕业前向学校学贷中心提出展期申请,并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相关证明。由学贷中心审查同意后报省教贷中心,由省教贷中心统一报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审批,批准后由学贷中心为其办理展期手续。继续攻读学位的我校借款学生原贷款展期期间,由财政部门继续贴息。省教贷中心、学校及院系对该笔贷款继续承担相关责任和义务。

若有关部门未征得同意,即为贷款学生办理转学等相关手续造成银行经济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将由学校赔偿,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一条 学院为每个贷款学生建立业务管理和诚信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贷款审批表、借款合同、借款凭证、诚信记录等。

第二十二条 学院要按照学生处统一要求做好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信息系统的维护工作,建立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台帐和贷款学生信息一览表,及时准确做好资料登记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院系建立贷款学生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贷款审批表复印件、学生诚信记录、学籍等有关信息的变动等,并做好贷款学生信息一览表的登记、上报工作和本院(系)的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信息系统的维护工作。

第二十四条 院系教育、指导、监督学生合理使用助学贷款,院系对贷款学生的日常表现跟踪考评,对贷款学生的违规行为要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并上报学贷中心。对于有违反贷款协议行为的学生,学贷中心有权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取消其继续申请贷款的资格等措施,并视情况提前回收贷款。

第二十五条 学生毕业离校前,院系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要教育借款学生严格履行还款义务,并组织其办理还款确认手续,确定毕业后固定联系人和本人联系方式。上述手续办妥后,学生方可办理毕业手续。

第二十六条 院系要协助学贷中心在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将其贷款情况和诚信档案应并入学生个人档案,并如实向用人单位通报学生的贷款信息,建立与用人单位的联系方式,请求用人单位督促学生按时还贷。

第二十七条 学院负责人鼓励有条件的借款学生提前还款。

第二十八条 毕业学生应按时足额将贷款本息存入支付宝账户,国开行统一扣款。院系对学生的还本付息情况进行适时监控,并根据需要提示学生按时还款。

第二十九条 学生离校后的管理措施:

1、专人定期电话联系,并公布跟踪结果;

2、重点家访和通报就业单位;

3、利用寒、暑假期组织在校学生勤工俭学,全面走访毕业的贷款学生。

第三十条 违约学生是指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借款学生。

第三十一条 学贷中心有权在不通知违约学生的情况下,对其采取如下处理措施:

1、将学生的违约情况提供给银行等金融机构和相关单位;

2、在全国大学生就业网、学历文凭查询网站及国家助学贷款网公布违约学生名单及相关信息;

3、在有关媒体上,公布违约学生的相关信息;

4、在校园网、校友网上公布违约学生相关信息,并向用人单位通报情况。

第三十二条 为促进我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扎实有效地开展,建立考核与奖惩机制。

第三十三条 考核内容包括,工作过程(工作记录等)考核、工作结果(与毕业借款学生保持联系率、贷款违约率等)考核等内容,学贷中心考核结果(考核得分与排名等)。

第三十四条 院系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考核分学年考核和违约情况考评两种形式。

第三十五条 学院此前由其它商业银行办理的国家助学贷款业务仍按原有规定执行。本细则适用于2005年起办理的国家助学贷款业务。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开发银行河南分行、省教贷中心的有关规定和我校相关文件执行。

平顶山学院 软件学院©版权所有   地址:平顶山市新华区未来路南段 联系电话:0375-2659170